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关键词

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毒驾/危险方法/重大事故/从严惩处

## 裁判要点

1.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吸食、注射毒品系违法、自陷行为。对于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于22日1时许、4时许、7时许分三次吸食。22日9时许，严某聪驾驶汽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S280线某路段时，撞击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严某聪驾车加速逃离，在距上述现场约950米处，又连续冲撞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梅、吴某、梁某和驾驶汽车的冯某，速度高达99公里/小时，致杨某梅颅脑损伤死亡、吴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颈脊髓离断死亡，并致多车毁损，其中冯某所驾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80570元。严某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严某聪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

另查明，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严某聪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严某聪供述其有吸毒史，案发当日1时至7时许其三次吸食毒品，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怕死以及被人追杀、家人跳楼的幻觉，吸毒后驾车想听大声音乐，想开快车逃跑。

## 裁判结果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粤09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项略）。宣判后，严某聪以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等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2）粤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被告人严某聪死刑。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人严某聪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否对严某聪适用死刑。

一、被告人严某聪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则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严某聪有吸毒史，在驾车肇事前短时间内吸毒3次，自供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严重幻觉；其明知吸毒后不良反应严重，会影响安全驾驶，却仍然驾车上路，在意识到撞到一位骑摩托车的人后，因害怕吸毒被抓，加速驾车逃离现场，其后又连续冲撞多车。综合上述事实，应当依法认定严某聪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告人严某聪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一般对危害公共安全持间接故意，对其判处死刑应当慎重。同时也要注意，吸食、注射毒品是违法、自陷行为，不能成为从宽处罚的事由。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此类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正确裁量刑罚，既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也对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严某聪明知自己吸毒后已产生严重幻觉，仍漠视公共安全，于交通高峰时段在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驶，特别是在第一次撞击造成事故后未停车抢救伤者，反而继续驾车超速逃跑，不到一公里又连续冲撞多车，进一步扩大危害结果，直至所驾车辆受损无法行驶才停止犯罪，共造成4名无辜群众死亡、多车毁损，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对严某聪从严惩处，依法适用死刑。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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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8929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