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 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后检查更新:2026-10-23

法释〔2007〕7号 · 通过 2007-04-09 · 公布 2010-06-09 · 施行 2007-04-13

现行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修改决定与法释〔2020〕16号清理清单核对;如与官方文本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x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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