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比例原则指公权力限制私权时,手段必须适合目的、必要且不过度,通常分为适当性、必要性与狭义比例三步。先问手段能否促成目的,再问有无更温和的替代,最后问收益与损害是否相当;例如为治理拥堵而一律禁行,多会在第二步失败。边界在于,它审查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替代对目的本身合法性的判断,也不适用于纯粹私人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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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指公权力限制私权时,手段必须适合目的、必要且不过度,通常分为适当性、必要性与狭义比例三步。先问手段能否促成目的,再问有无更温和的替代,最后问收益与损害是否相当;例如为治理拥堵而一律禁行,多会在第二步失败。边界在于,它审查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替代对目的本身合法性的判断,也不适用于纯粹私人之间的争议。
更多 →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如生命、健康、财产、名誉与交易安全,其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制度。立法与裁判先确认某种利益值得保护,再衡量侵害的强度与情境;很多争议的实质是两种受保护利益之间的位阶与权衡,谁对谁错并不是重点。边界在于,法益不等于权利:权利有明确的归属与内容,法益的范围更宽,必须经解释与衡量才能确定其保护范围。
类推适用指待决事实没有可直接适用的规定时,援引处理类似事实的规则。要件为:存在法律漏洞、待决事实与法定事实在构成要件上相似,且这种相似属于法律评价上的重要之点。它依靠相同情况相同处理来填补空白,例如把针对书面形式的规则用于功能相当的其他形式。边界在于,刑法上禁止类推入罪;民法上虽常见,也不能用来创设法律未设的义务。
公权力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须遵循告知、听取意见、说明理由、回避等程序要求,源于自然正义。程序让受影响者在决定前发声,迫使机关披露依据,从而降低专断与事实错误,其价值既在结果更正确,也在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它是程序性约束,不能替代实体合法性审查;紧急情形与轻微程序瑕疵可被补正或不予撤销。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有理由相信须存在代理权外观(如介绍信、公章),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外观与被代理人无关时,通常不构成表见代理。
更多 →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无权处分)、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完成登记或交付的,取得所有权。合理价格不要求实际支付,无偿取得不适用;遗失物、盗赃物等原则上不适用或者受限制。
更多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对方即取得抗辩权。要件为:有可以行使的请求权、权利人未行使、期间届满。它不消灭权利本身,只是给义务人一项抗辩的权利,权利仍在,只是难以通过诉讼实现,义务人自愿履行后也不得反悔。边界在于,它区别于除斥期间:后者届满权利本身消灭,多适用于形成权,且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
更多 →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权利标的的行为,如承租人擅自出卖租赁物。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等负担行为的效力,出卖人不能移转所有权时,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责任;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取得权利,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它涉及处分权欠缺而非意思表示瑕疵,与以他人名义行事的无权代理不同。
更多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包含类型强制与类型固定两层要求。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三人须能一眼识别权利边界,若允许自由创设,交易者将为查明权利负担付出高昂信息成本。比如某类合同约定一种法律未承认的优先支配权,只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它限制的是物权而非债权,且随着交易发展,法定类型本身也在扩充。
更多 →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通说采客观说:只要求对物有实际支配,不以占有意思为必要,无行为能力人、不知情的保管人也可以占有。法律先保护这种外观上的控制状态,使物的使用与流转无须每次都证明权利来源;占有被侵夺时,占有人可请求返还,即便其并非所有权人。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占有保护不等于终局确权,本权人仍可另诉取回。
更多 →表意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等发生错误认识,致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且按通常理解若没有该错误就不会作出意思表示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意以真实意思为基础,错误重大到足以影响缔约决定时法律允许纠正,但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误解源于自身认识错误,与对方故意的欺诈不同;轻微误解与动机错误通常不予救济。
更多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履行或赔偿责任的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以第三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为债权增信,使债权人多一层求偿对象,同时把监督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成本转移给保证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没有;保证与物保并存时,担保责任的分担依约定与法定规则处理。
更多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损,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要件为:一方得利、他方受损、二者有因果关系、无法律根据。它是兜底性的恢复机制,在合同、侵权等规则之外矫正失衡的财产变动;返还范围因善意与恶意而不同,善意者仅返还现存利益。边界在于,有合同或法律特别规定时优先适用该规则,不得径以不当得利处理。
更多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该权利的制度。它突破债的相对性,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纳入责任财产范围,防止债务人以消极不作为掏空偿债基础。代位权须以诉讼方式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它与针对处分行为的撤销权不同。
更多 →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约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它不以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为限,合同被撤销、甚至成立后违反先合同义务也可能适用;赔偿以信赖利益为限。
更多 →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方须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重大条款并作说明;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致对方未注意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合理免责、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更多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制度,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以一时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则只向将来消灭。解除针对有效合同,不同于撤销;它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且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更多 →合同相对性指合同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双方,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违约救济也只在当事人之间展开。它把合同的效力限定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范围之内,避免当事人未经同意即被他人安排;例如甲乙约定由丙付款,丙并不因此负担义务。例外如利益第三人合同,须有法律或约定依据。边界在于,它不排除侵权等法定请求权对第三人的适用。
更多 →减损规则指违约发生后,守约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而扩大的部分不能要求赔偿。要件为:违约已经发生、守约方有减损的可能、其未采取合理措施。它促使受损方及时止损,而不只是等待对方赔偿,把本可避免的损失留在原处;例如买方拒收后卖方应及时转售。边界在于,它只削减扩大的部分,不减免违约方对原损失的赔偿。
更多 →可预见规则指违约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它以订约时点为基准,把不可预见的风险留给守约方自行承担,避免赔偿范围无限扩张;例如迟延交付普通零件,不致赔偿对方停产的全部损失。边界在于,它只限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不适用于侵权。
更多 →期待利益指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权利人本可获得的利益,是违约赔偿的常规计算基准,通常表现为履行价值与对待给付之差。它使守约方处于合同如同已经履行的地位,而不是仅仅回到订约前的状态,例如转售利润可以获赔。边界在于,与之并列的还有信赖利益与返还利益:前者恢复到信赖合同的状态,后者仅取回已给付的部分,三者不可重复计算。
更多 →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受不利影响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解除合同。它是例外救济,条件严格。
更多 →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时应支付的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且均须当事人请求;调整基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不只是实际损失。
更多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要件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事务适于管理。管理人应适当管理并及时报告,也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它鼓励互助,同时防止越界干预。边界在于,它区别于不当得利与侵权:前者重在返还利益,后者重在未经许可的干预。
更多 →指因信赖合同有效而付出的代价,包括缔约费用、为准备履行而支出的费用等;其要件是信赖合理,且损失与信赖之间有因果联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投入方可请求赔偿,例如为受领货物租下仓库,合同被撤销后租金即为损失。它与履行利益不同,后者是合同如约履行后可得的收益;信赖利益赔偿通常不含本可获得的利润,以恢复缔约前状态为限。
更多 →在补偿性赔偿之外额外判付的赔偿,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而非填补损失。适用须有法律明文,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价款、专利法的一至五倍赔偿;计算基础可以是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者许可费的倍数。
更多 →过错责任指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无过错则不担责。要件为: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二者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它是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通过过错把责任限定在可归咎的行为上,举证责任通常落在主张权利的一方。边界在于,法律另有规定时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此时不再由受害人一般性地证明过错。
更多 →过失相抵指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要件是同一损害、受害人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它按双方过错与原因力分担损失,促使潜在的受害人自己也尽到注意。中国法下它只是减轻,并不免除责任;损害完全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那是独立的免责事由,不属于过失相抵。
更多 →法律将特定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另一方,如环境污染中行为人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举证。它只是个别要件的倒置,不是整个案件翻转;产品责任中受害人原则上仍须证明缺陷、损害与因果关系,生产者只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
更多 →连带责任指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清偿全部债务。要件为:责任主体为二人以上、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给付具有同一目的。它先对外保障债权实现,再在内部按责任大小确定份额,实际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边界在于,它区别于按份责任:后者各人只就自己的份额负责,债权人不得择一全额请求。
更多 →无过错责任指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造成损害且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就应担责,典型如产品责任、高危作业致害。立法把难以控制的风险分配给最能控制它、也最能通过价格与保险分散风险的一方,受害人无须证明对方有过错。边界在于,它须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类推扩张;免责事由也由法律限定,不同于过错推定中允许以无过错抗辩。
更多 →注意义务是侵权法上认定过失的客观标准:依据法律规定、职业规范与危险程度,判断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具体情形下应当尽到何种注意。它把是否小心的问题转换成合理人会怎么做,因而不必探查行为人的内心;未尽该注意,且损害可以预见也可以避免的,才构成过失。边界上,注意义务只解决过失的有无,并不当然导致责任,也不能由损害结果反推其存在。
更多 →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负责提出事实与证据,法院受当事人主张的拘束,不得依职权调查其未提出的事实。民事纠纷涉及私人可处分的利益,由最了解事实的当事人举证,可降低法院的查明成本并保持中立,法院只在主张范围内适用法律。它不适用于涉及公益或身份关系的事项,那些领域采职权探知,与刑事诉讼的调查模式形成对照。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要件为着手、未得逞与意志以外。未遂把可罚性起点前移到法益面临现实危险之时,既提前保护法益,又避免把单纯的犯意当作犯罪处理。它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在是否着手,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停止是否出于自愿;不能犯是否可罚取决于具体危险的有无。
更多 →非法证据排除指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物证、书证的取证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排除。它通过否定违法取证的收益来抑制侦查违法,即使证据内容真实也不许使用。边界在于,非法证据不等于瑕疵证据:后者程序有轻微违法但可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补正后仍可使用。
更多 →生效判决对诉讼标的所生的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后诉法院须受前诉判断的拘束。它以一事不再理终结重复争执,避免同一纠纷被反复审理、判决相互矛盾,使胜诉方不必无限应诉。既判力有客观范围与主观范围的限制,不当然覆盖判决理由中的事实认定,也不妨碍再审这一非常救济途径。
更多 →举证责任指主张对自己有利事实的一方,必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要件有二:存在待证事实,且该事实真伪不明。它把事实查不清的风险预先分配给一方,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直接决定实体结果:谁举证,谁就在事实不明时承担败诉风险。边界在于,它区别于证据的提出义务和法院的调查职权,倒置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能依个案公平随意调整。
更多 →疑罪从无指刑事审判中,定罪事实真伪不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要件为:已经进入审判、定罪证据未达法定证明标准、存疑之处指向定罪。它把错判的风险分配给国家而非被告人,是无罪推定在证明标准上的派生结论。边界在于,它只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罪轻罪重存疑时按从轻处理,不能与无罪推定画等号。
更多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它把部分防卫权交给公民即时行使,弥补公力救济的滞后,但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事后防卫与假想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应负刑责但应减免,与紧急避险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同。
更多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使裁判者对待证事实形成确信所需达到的程度,民事通常为高度盖然性,刑事为排除合理怀疑。它实质是一项错误成本分配规则:标准越高,冤枉无辜越少而放纵越多;标准随事项调整,欺诈、口头遗嘱等要求更高。证明标准不同于举证责任,后者解决由谁举证,前者解决举到何种程度才算完成。
更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犯罪与刑罚只能由行为之前已生效的法律规定,派生出禁止类推入罪、禁止溯及既往、明确性等要求。它以事先告知约束国家刑罚权,使个人能够预测行为后果并安排生活,也为司法裁量划定边界。它约束的是入罪与加重处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与从旧兼从轻并不违反;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处理的问题不同。
更多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反垄断法、价格法、金融监管法;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它与用经济学工具分析法律的进路不是同一件事。
多生产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总成本,即总成本对产量的导数,与之相对的平均成本是总成本摊到每一单位。理性决策比较边际而非平均,只要边际收益高于边际成本就值得继续;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固定成本不随产量变化,不属于边际成本,已经沉没的固定支出不应影响是否多生产一单位的决策。
同一物品连续增加消费时,每多一份带来的满足感逐渐减少。因为需求有轻重缓急,先被满足的是最迫切的用途,后续单位只能派上较次要的用场。它是需求曲线向下倾斜的基础:要让人多买,价格必须降低;也是转移支付能增加总效用的理由,把一元钱从富人移给穷人,后者失去的效用更少。边界是它描述同一时期内的连续消费,并不否认成瘾或炫耀性消费可能带来递增。
同一件东西,拥有它的人给出的估价高于未拥有者的出价。机制来自损失厌恶:放弃已有的东西被感受为损失,其痛苦大于得到同样东西的快乐,人因此要求更高的卖价。它解释了为什么初始权利分配会影响谈判结果,也影响科斯定理的现实适用,因为零交易成本的假设被心理估价差打破。边界是它并非普遍恒定,对交易品、现金或经验丰富的交易者会减弱,与单纯的偏好不同也不等同。
由于预见、缔约与执行的成本,契约无法对未来所有或然状态作出可执行的规定,必然留下缺口。缺口处的事后重新谈判会引发敲竹杠与诉讼,故契约设计重在分配剩余控制权、约定再谈判程序,而非穷尽条款,所有权因此具有经济意义。契约不完全不等于无效,法院可用解释与默示条款填补,但填补本身有信息与错误成本。
已经发生且无法收回的支出。判断是否继续,只应比较未来的增量收益与增量成本,已经付出的部分不因坚持而收回。现实中的机制是心理账目与自我一致性:人为避免承认损失而继续投入,反而扩大损失,例如电影难看仍看完、项目已亏损仍追加。边界在于它与固定成本不同,固定成本尚未发生时仍可影响是否进入,沉没成本则任何时候都不该进入边际判断。
更多 →指一方获得保障或监督缺位之后,谨慎程度下降,把更多风险转移给对方。其机制是行为的后果由他人承担,当事人便缺少防范的激励,例如投保后对财物看管松懈,或代理人因业绩由委托人承受而少尽责。保险、代理与担保场景中最常见。边界在于它发生在缔约之后,与缔约前因类型不可观察而产生的逆向选择相区别。
在期望值相同的选择中偏好确定结果而非风险结果的倾向,源于财富的边际效用递减,可用确定性等值与风险溢价衡量。风险厌恶者愿意支付溢价购买保险,也要求更高的风险报酬;法律上的完全赔偿之所以重要,部分因为受害人多为风险厌恶者,金钱赔偿难以复原非金钱损失。它假设财富效用呈凹形,效用线性则为风险中性。
人在意结果是否公平,愿意付出成本惩罚不公平行为,即使这不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机制是把公平本身当作效用来源:面对不公时,宁可自己受损也要让对方付出代价。实验经济学中的最后通牒博弈是经典证据,提议者给出接近对半的份额,回应者也拒绝过低份额。边界是它与纯粹利他不同,利他是无条件给予,公平偏好则以对方行为是否公平为条件;其强度也因文化与情境而异。
产量增加、长期平均成本下降的现象。来源包括固定成本被更多产量分摊、专业化分工、大批量采购与学习效应,关键变量是产量与平均成本的关系。机制上它使先进入者能以更低成本定价,后来者难以生存,某些行业因此趋向集中,这也是分析自然垄断、进入壁垒与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边界是它区别于范围经济,后者指同时生产多种产品带来的成本节约;产量过大还会出现管理失灵导致的规模不经济。
指为做出某个选择而放弃的、次优选择所能带来的价值。它提醒成本不只是花出去的钱,还包括本来可以得到的那部分。其机制是把资源用于此用途时,须以其他最佳用途的收益为参照,例如自有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其机会成本包括本可收取的租金。它与会计成本不同:后者只记录实际支付,机会成本还计入未发生的放弃,因而更适合评价选择而非核算账目。
更多 →机制设计中的一种约束:在给定规则下,参与者如实报告私人信息或选择设计者期望的行动,是其自身的最优选择,因而不存在说谎或偏离的动机。它把信息不对称下的真话问题转化为可执行的规则;在委托代理中则要求报酬随可观测结果变动以引导合意行动,代价是让渡一部分风险。它与参与约束共同界定可行机制集合,按强度分为占优策略与贝叶斯两类,并不等于双方利益一致。
需求量变动百分比与价格变动百分比之比,衡量买者对价格的反应强度。关键变量是替代品的多少、支出占收入的比重、时间长短与必需程度。机制上它直接决定涨价对总收益的方向:弹性大于 1 时涨价减少总收益,小于 1 时涨价增加总收益,等于 1 时收益不变。边界是它沿一条需求曲线计算,与供给弹性、收入弹性不同;弹性也非恒定,长期通常比短期更有弹性。
指寻找交易对象、谈判、拟定与执行合同、监督与救济的全部代价。其机制是交易成本越高,当事人越难靠私下谈判解决问题,法律规则的作用就越大,例如权利边界不清时,谈判耗资巨大,由规则直接分配反而更省。边界在于它与生产成本不同:后者是制造物品的耗费,交易成本是促成与维持交易的耗费,二者共同决定制度的选择。
更多 →指在给定他人策略不变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单独改变策略都不会得到更好结果的状态。其机制是各方都没有偏离的动机,因而策略组合可以自我维持,例如两家企业各定一个价格后谁也不愿先改。它是博弈的稳定点,不必然是有效率的结果,也不等于最优:均衡可能对所有人都不好,囚徒困境即是其例。
指信息劣势方无法区分好坏,于是只愿出平均价,好的一方退出市场,市场质量整体下降。其机制是高价被劣质品占据后,买方进一步压价,优质供给继续退出,形成恶性循环,二手车市场与保险市场是经典例子。边界在于它与道德风险不同:逆向选择发生在缔约之前,源于类型不可观察;道德风险发生在缔约之后,源于行为不可观察。
以参照点为起点描述人在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包含损失厌恶、概率权重与风险态度的四重模式:收益域多风险厌恶,损失域多风险偏好,小概率被高估、大概率被低估。损失厌恶只是其中一个核心要素,不能把前景理论等同于损失厌恶。
指每个人都有占优策略,但各自追求最优的结果反而比彼此合作更差。其机制是单方背叛总能改善自身处境,于是合作无法维持,例如两家企业都降价后利润同时下降。它解释了为什么人人理性也可能导致集体损失。边界在于它依赖一次性、无法缔约与监督的结构;若博弈重复、信息可观察或存在第三方执行,合作仍可能出现。
更多 →人们对现在可得效用的评价高于未来同等效用,表现为正的时间偏好率,未来收益须按此率贴现为现值。贴现使不同时点的成本与收益可比;高贴现率意味着更看重当下,会低估远期损害,如环境与健康风险。贴现率的选择关乎代际公平,市场利率未必等于社会贴现率;它不同于通货膨胀,后者是货币购买力的变化。
一方行为把成本或者收益施加于未参与交易的第三方,且不通过市场价格传导,如排污、疫苗接种、基础教育。负外部性可靠征税、责任或规制内部化,正外部性则靠补贴或公共提供;开店带动邻居生意若只是客源转移,属于金钱外部性,不是典型外部性。
更多 →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且委托人难以观察代理人的努力或信息时产生的效率损失。要件有二:利益分歧与信息不对称,缺一则问题不成立。机制是代理人掌握委托人看不到的行动与信息,便可能少出力或借信息优势自利,例如经理追求规模而非利润;治理工具包括激励合同、监督、声誉与信号,但每种都有成本。边界是它区别于单纯的信息不对称,后者若无利益冲突,未必造成效率损失。
指掌握信息的一方通过有成本的行动向对方证明自己的类型,如质量担保、学历文凭。其机制是信号可信的关键不在成本绝对高,而在不同类型发送信号的成本不同:低能力者付出更高代价,因而不敢模仿,类型由此被区分开。边界在于若人人皆可低成本发送同一信号,它便失去区分力;这与逆向选择相对,是用行动弥补信息不对称。
指交易一方掌握另一方难以验证的信息,如卖方知道车况而买主不知道。其机制是信息劣势方无法判断质量,只能按平均水准出价,从而改变谈判地位,并使交易范围缩小甚至市场萎缩。它催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两类问题,前者发生在缔约之前,后者发生在缔约之后。边界在于它不同于单纯的信息不完全:关键是双方掌握的信息存在差距,且难以通过查验消除。
指无论对方选择什么,对自己都是最优的那个策略。其机制是策略的优劣不依赖对方的行动,因而结果可以直接推演,例如无论对手降价与否,自己降价都更有利。存在占优策略时,博弈的结局往往无需猜测对方意图即可确定。边界在于它要求严格的条件:多数情形下最优策略取决于对方选择,此时须借助纳什均衡来分析。
不改变选项集合、只调整呈现方式,引导人做出更好选择,如设定默认选项、调整提示语的位置与措辞。机制是人的注意力和计算能力有限,常停留在默认状态,故默认值对结果影响很大,例如自动加入退休储蓄计划显著提高参与率。它保留选择自由,不禁止任何选项,也不靠罚款。边界是它与强制规制、经济激励不同;代价是可能被滥用为操纵,效果依赖具体情境,未必持久。
资产移作他用时价值大幅下降的性质,源于场地、设备或人力资本对特定交易的依附,是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变量。专用性越强,交易双方越容易被彼此锁定,事后重新谈判的空间越大,事前投资激励越弱;长期合同、纵向一体化与抵押安排都是对此的回应。它描述资产属性而非市场结构,专用性高也不必然走向一体化。
按污染者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征税,单位税额等于最优产出处的边际损害,使私人边际成本抬升到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机制是让污染者把加给别人的损害计入自己的账,产出因而回落到社会最优水平,例如按每吨排放的损害征税。边界是它依赖对边际外部成本的估算,损害难以货币化时税额就难定;与直接设定排放上限的数量规制相比,税收固定价格而让数量随行就市,面对不确定性时两者后果不同。
指把方案的各项收益与成本折算成可比的数值再作比较,必要时贴现到同一时点。其机制是把分散在各时点、各方主体上的得失统一计量,从而判断净收益是否为正,例如比较某条道路的建设费用与其节省的通行时间价值。它是公共决策与规制的常用评估框架。边界在于难以货币化的价值只能估算,且分配后果不进入计算,故结果须与公平考量并用。
资源产权不明或为群体共有,使用者各自获益而成本由全体分担,导致过度使用与资源耗竭。个体决策只比较自己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忽略对他人施加的拥挤成本,总使用量因而超过最优;放牧、捕捞与排污是常见场景。它源于产权不清与排他成本,产权清晰或自主治理均可缓解,私有化并非唯一解法。
指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物品,如国防、路灯。非排他性意味着无法阻止未付费者使用,非竞争性意味着多一人享用并不减少他人所得。其机制是既然无法排除搭便车者,个人便不愿付费,市场供给因而不足,通常需要公共投入或制度安排。边界在于它不同于共有资源:后者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容易被过度使用。
把经济学的分析工具用到政治与公共决策上,把立法者、官员与选民也视为追求自身目标的行动者,而非只按公共利益行事。机制在于规则由人制定,制定者同样面对选票、预算与职位的激励,容易倾向扩大本部门预算、把成本转嫁给分散的纳税人,形成收益集中而成本分散的结构。边界是它不主张官员必然自利,只是要求把激励纳入解释;它区别于规范性的政策分析,重在实证描述决策如何产生。
包括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前者是对相同情形相同对待、不同情形按差异对待;后者是收入、机会与负担在群体间的合理分配。经济学讨论公平多指分配结果,其机制在于以某种分配标准衡量现状,从而为再分配政策提供依据,例如累进税即按负担能力分摊。它与效率并列权衡:改善分配往往牺牲部分产出,故须说明取舍;公平也不等于平均,差异对待本身可能是公平的要求。
指如果获益方的所得在理论上足以补偿受损方,即便补偿实际没有发生,也算作效率上的改进。其机制是把总收益与总损失相加,只要净值为正即予通过,从而使多数能增进总产出的政策获得支持,例如某项工程收益超过沿线损失即可推行。它放宽了帕累托标准,代价是可能留下实际受损而未被补偿的人,故常需与补偿安排配套。
一种分析假设:人在约束条件下稳定地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它是模型的起点而非道德判断,其作用是把行为简化为可推演的选择,从而预测价格、契约与规则的反应,例如假定消费者在预算内选择最偏好的组合。边界在于现实中的有限理性、情绪与利他无法被该假设涵盖,须在模型之外另行处理;它也不主张人实际自私,只是以自利作为可检验的工作假定。
指一种变化至少让一个人变好,同时不让任何人变差。它是帕累托最优的逼近过程,其机制在于每一步都不制造受损者,因而无需补偿即可获得一致同意,例如双方自愿的交易、清除明显的浪费。边界在于现实中多数政策都会使某些人受损,若坚持无人变差,可采纳的改进将极为有限;此时须改用允许补偿的效率标准。
指资源配置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任何重新调整都会使至少一个人的处境变差。它是无法再白白改进的临界点,其机制是只要还存在使某人变好而无人变差的空间,就说明资源未被用尽,例如双方自愿交换直到无交易可做。它与公平无关:一个极度不均的分配也可能是帕累托最优;判断只问是否还有人可无损地变好,不问结果是否可接受。
平台同时连接两组或多组用户,一组用户的需求取决于另一组用户的规模,平台通过价格结构而非仅价格水平获利。平台常对价格敏感、能带来流量的一侧低价甚至补贴,对另一侧收费,故某侧看似亏本并不说明整体无效率;补贴程度取决于两侧的需求弹性与交叉网络效应。判断是否双边市场,关键看价格结构是否影响交易量。
一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使用同一网络的人数增加而上升,分为直接网络效应与间接网络效应。它使早期规模具有自我强化性,赢家可能通吃,也可能因未达临界规模而失败;对用户而言,迁移成本与兼容性构成锁定。网络效应不等于规模经济,前者源于用户数量,后者源于产量与成本;有网络效应也未必构成垄断,取决于多归属与进入成本。
因交易量偏离有效水平而损失的、本可由买卖双方分享的剩余,图形上表现为供给与需求曲线之间未实现的三角区域。税收、价格管制或垄断定价把交易量压到均衡之下,那些本可使双方都受益的交易没有发生,损失不归任何人,故称无谓。它是效率概念,不含收入转移本身;垄断的社会成本是否仅止于此,还取决于寻租与创新激励。
指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即无法在不使他人变差的前提下让某人变好;也指以最小成本取得既定产出。评价政策时比较社会总收益与总成本,而非只看一方得失。其机制是把各方得失放到同一尺度上,筛掉净损失方案,例如某项规制只在总收益超过成本时才值得采用。它不等于公平,也不评价分配本身;有效率的安排仍可能使部分人受损,故须与分配考量并用。
为获取由管制、特许或补贴创造的超额收益而耗费的真实资源,如游说、排队、诉讼与防御性投资。租金来自对竞争的限制,争夺者投入的资源不创造新价值,只是重新分配既有利益,因而构成社会净损耗;管制越具体,可争夺的租越明确。寻租不同于利润,后者来自满足需求;也不等于腐败,游说与诉讼等合法手段同样可能构成寻租。
在需求所及的产量范围内,由一家企业供给全部产量的成本低于由两家以上企业分别供给的成本,即成本具有次可加性,常见于管网、供水与电网。平均成本随产量下降只是次可加性的充分条件而非定义;若允许自由进入,竞争会导致重复建设与不可持续的价格战,故多以特许经营加价格规制替代。规制者须在抑制垄断定价与保留投资激励之间取舍;自然垄断是成本属性而非企业规模,技术进步会移动其边界。
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研究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与资源配置,并据此评价规则是否值得采用。关键做法是把规则看成一组价格与约束,追问它改变了谁的激励,再比较不同规则的成本与收益。它不替代法教义学,而是提供一套规则会产生什么激励的推演方式,例如责任规则如何影响预防水平。边界是效率不是唯一价值,权利、公平与程序正义难以完全折算为货币,它只是评价的一个维度。
在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权利初始分配给谁,当事人通过谈判都能达到有效率的结果。机制是只要谈判自由且成本为零,能出更高价的一方总会买下权利,资源配置与初始归属无关。它的真正含义在反面:正因为现实中交易成本不为零,权利如何配置、法律如何介入才变得重要。边界是它不是说权利分配无关紧要,也不主张政府不干预;当谈判人数多、信息不对称时,定理的前提即告失效。
更多 →事前视角看规则会怎样改变人们未来的行为选择,事后视角看已经发生的纠纷如何分配损失。机制在于同一规则在两个时点效果不同:赔偿定得高,事后看是让受害人得到充分补偿,事前看则是提醒潜在加害人多加预防。法经济学更重视事前激励,因为法律的真正作用发生在行为之前。边界是两者可能冲突,过分追求事后公平会削弱事前激励,反之亦然,好的规则要在两种效果间权衡。
对同一犯罪不断加重刑罚,新增的威慑逐次递减,而误判与执行成本上升,所以刑罚存在最优严厉程度,不能一味加重。这与边际威慑不同:后者指对更重的罪行配置更重的刑罚,使行为人在轻重之间选择较轻的危害。
以预防成本 B 小于事故概率 P 与损失 L 之积来判断过失:B 低于 P 乘以 L 时,未采取预防即有过失。机制是把注意义务变成一个可以计算的比较,只有预防的代价小于预期损害,不预防才不合理;反之,要求代价高昂的预防并不合理。它把过失从抽象的道德判断转为对成本与风险的权衡。边界是三个变量在实践中难以精确估算,且它主要适用于意外损害,对故意侵权并不适用。
更多 →赔偿数额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未发生时的效用水平,包括可得利益,理论上以填补全部损失为目标。完全赔偿让加害人内化其行为的社会成本,形成正确的事前预防激励,也使受害人不因受害而获利;在风险厌恶下,金钱赔偿对非金钱损害仍难完全复原。完全赔偿不等于惩罚,超出损失的赔偿会诱发过度诉讼;可预见规则与减损规则会实质削减赔偿额。
被保险人将其因侵权等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于责任成立后按约定赔付的安排。责任保险把分散的赔付风险集中,使加害人免于因一次事故破产,从而维持活动水平;但赔付与责任脱钩会削弱预防激励,产生道德风险。它承保的是对第三人的责任而非自身财产,费率与免赔额的设置是对道德风险的回应。
事故预防中,能以最低成本采取预防措施的一方应承担事故责任,这是侵权法经济分析提出的责任分配准则。把责任压给最便宜的预防者,能以最少资源减少事故,比事后按过错分摊更接近效率;当双方预防成本相当时,责任分配对预防激励的影响减弱。该准则只解决由谁预防,不解决损失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须与过错、因果关系等要件结合。
更多 →使预期惩罚,即惩罚严厉度与被查处概率的乘积,在边际上等于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害的威慑水平。提高查处概率与加重惩罚可相互替代,但成本不同:前者耗费执法资源,后者受制于罪责相当与错误成本,最优组合取决于各自的边际成本。它不同于「边际威慑递减」(对同一罪行不断加重刑罚,新增威慑逐次递减),后者讲的是刑罚的最优严厉度,也不等于汉德公式对过失标准的处理。
更多 →财产规则要求先取得权利人同意才能取得其权利,责任规则允许先取得、后按价赔偿。关键变量是交易成本:谈判成本低时用财产规则,由当事人自愿交易;谈判成本高时用责任规则更有效率,例如避免铁路与沿线众多土地所有者逐一谈判。财产规则保护更强,能防止被强制交易;责任规则则容许在赔偿前提下强制转移。边界是两者并非绝对,实践中常混合使用,赔偿标准是否充分也决定责任规则的效果。
更多 →当一项资源被过多主体分别持有排他权,每个权利人都可阻却他人使用,资源因而无法被有效利用,与公地悲剧方向相反。互补的权利分散在不同人手中时,任何一方都可索取高价,交易因层层许可而停滞,专利丛林与地块整合困难是常见例子。它源于排他权过度碎片化而非产权缺失,解决方向是整合权利或简化许可。
更多 →交易一方利用对方已投入专用性投资、难以改换交易对象的处境,事后要求重新分配交易剩余的机会主义行为。当事人预见到被要挟,事前就会减少专用性投资,故契约倾向纵向一体化、长期合同或明确的再谈判条款。它需以专用性投资与事后锁定为前提,不同于正常的讨价还价;法律上的回应主要是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与合同解释,情势变更针对不可预见的客观情事变化,并非其救济手段。
更多 →当违约带来的收益高于履约收益,且违约方有能力赔偿对方全部损失时,违约反而使社会总财富增加。机制是比较两种结果的社会总价值:守约所得小于违约所得减去赔偿,差额即为净增。它不等于鼓励违约,前提是赔偿足以覆盖对方的期待利益,使对方处于如同履约的地位。边界是它只在赔偿充分、且不计信任与声誉等长期成本时成立;若赔偿不足或履约涉及不可替代的利益,效率违约的理由就不成立。
更多 →律师报酬与案件结果挂钩,通常为胜诉后按赔偿额一定比例收费、败诉不收费的收费安排。它把律师报酬转为对案件收益的分享,降低无力预付费用的当事人接近司法的门槛,也使律师有筛选案件的动力,律师因此成为部分风险的承担者。比例过高会侵蚀赔偿的补偿功能,也可能诱发滥诉;它与法律援助、诉讼费用保险是替代性机制。
规制成本包括规制制定、执行与监督的行政成本,被规制者为合规支出的直接成本,如设备、检测、报批,以及机会损失、竞争扭曲等间接成本。机制是这些成本往往由分散的公众与企业承担,而收益集中可见,决策者容易低估前者。评估一项规制是否值得,须把它与规制收益一并计算。边界是成本不等于社会净损失,部分合规支出会转化为产品与服务;间接成本最容易被遗漏。
受规制行业通过游说、信息提供与人员流动,使规制机构作出有利于该行业而非公共利益的决策,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延伸。被规制者人数少、利益集中、信息充分,公众则分散且监督成本高,规制者又有预算与再就业的考量,故俘获具有持续动力。俘获是可能性而非必然,独立监管与司法审查可降低其概率;许多俘获在形式上完全合法。
诉讼中原告可接受的最低数额与被告愿意支付的最高数额之间重叠的区域。原告的保留价格约为预期判决金额减去自己的诉讼成本,被告的保留价格约为预期判决金额加上自己的诉讼成本,两者重叠时和解才可能互利;诉讼成本越高、双方对判决的预期分歧越大,区间越宽。风险厌恶也会扩大区间,但区间存在不保证达成和解,策略性报价与信息不对称仍可使谈判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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