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subrogation
释义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该权利的制度。它突破债的相对性,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纳入责任财产范围,防止债务人以消极不作为掏空偿债基础。代位权须以诉讼方式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它与针对处分行为的撤销权不同。
法条原文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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